首頁 > 紀委信訪舉報
吉林省紀委監察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群眾來訪舉報受理辦理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群眾來訪舉報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的積極作用,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方式行使權利,營造良好的信訪舉報秩序,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 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和《關于創新群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嚴格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處理群眾來訪舉報,積極引導來訪人逐級、依法走訪。

    第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受理來訪舉報的范圍:
   (一)對黨組織、黨員及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
   (二)依法應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
   (三)對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的批評、建議。
    第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下列來訪舉報不予受理:
   (一)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二)屬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
   (三)其他不屬于紀檢監察職權范圍內的。
我要舉報 紀檢監察信訪舉報指南

    第五條 來訪人應根據被舉報對象的職級或隸屬關系,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紀檢監察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舉報。
    第六條 對應到而未到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本級紀檢監察機關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來訪舉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不予受理。
    第七條 對屬于本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范圍內的來訪舉報,接訪人員發放來訪登記表進行接談,當面告知來訪人已受理。對不屬于本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范圍內的來訪事項, 告知來訪人不予受理。來訪舉報辦結后,承辦紀檢監察機關應向來訪人反饋處理情況或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調查處理結果。
    第八條 對立案調查的來訪舉報,承辦紀檢監察機關應在6個月內辦結;特殊情況需延期辦理的,承辦紀檢監察機關應向來訪人告知。
    第九條 來訪人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已經受理的紀檢監察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查詢來訪舉報處理情況,由接訪人員告知來訪舉報辦理情況,不接受電話、網絡和來信查詢。
    第十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要及時將辦理來訪舉報的信息統一錄入全國紀檢監察信訪信息管理系統,確保程序規范、數據完整、信息共享。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負責督辦檢查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來訪舉報受理、辦理工作,對于應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規定程序受理辦理來訪舉報,引發群眾集體上訪、越 級上訪和非正常上訪,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進一步暢通信訪舉報渠道,不斷構建高效、便捷的信訪舉報工作平臺,積極引導廣大群眾通過書信、網絡、電話等形式反映問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派出紀檢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共吉林省紀委、吉林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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